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修建业企业资质
换证过渡时代承包规模的增补通知
吉建招〔2015〕6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做好修建业企业资质证书过渡时代的投标事情,我厅印发了《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修建业企业资质换证过渡时代承包规模的通知》(吉建招〔2015〕4号),现对该通知有关条款调解如下:
将第六条修改为:依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速生长修建支柱工业的意见》(吉政发〔2014〕42号)相关划定,团结我省修建业生长现实,取得特级、一级修建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应当肩负单项条约额1000万元以上的修建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
本通知自宣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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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丨
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丨
中国修建业协会丨
中国施工企业治理协会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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